财政部表示,“非金融业”营业人若因同业往来或财务调度之利息收入,非属营业税课税范围,尚无开立统一发票报缴营业税问题。(记者巫其伦摄)
财政部表示,近来有民众询问,营业人相互间订定借贷契约所收取的利息,是否应依营业税法规定开立统一发票,财政部赋税署特别说明,“非金融业”营业人若因同业往来或财务调度之利息收入,非属营业税课税范围,尚无开立统一发票报缴营业税问题。
财政部指出,有民众询问营业人互相订定借贷契约所收取的利息,不清楚是否要开立统一发票,因而向国税局询问,到底要依“营业税法”规定开立统一发票,或是依“所得税法”规定,办理扣缴及申报,财政部今天特别说明,若是“非金融业”营业人,有上述问题,不用开立统一发票报缴营业税。
财政部官员表示,财政部过去就已发过解释令,非金融业的营业人,因同业往来或财务调度的利息收入,应免开立统一发票并免征营业税,所以若营业人相互订定借贷契约所收取的利息收入,就不属营业税课税范围,不用开发票报缴营业税。
不过,依“所得税法”规定,纳税义务人有利息所得,就要由扣缴义务人于给付时,依规定扣取税款并缴纳,也就是说,营业人因同业往来或财务调度所支付的利息,应依法办理所得税扣缴及申报。
官员呼吁,非金融业营业人因同业往来或财务调度所支付的利息,应依所得税法规定扣缴税款及申报扣缴凭单。
至于若是金融业,包括银行业、保险业、信托投资业、证券业、期货业、票券业及典当业的财务调度等利息收入,依“营业税法”规定,应缴纳5%或2%的营业税。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