大同(2371)收到台湾台北地方法院通知(109年1月3日发文),检附欣同投资顾问有限公司108年11月22日向台湾高等法院提出定暂时状态假处分,请求声明事项内容摘要如下: 一、以新台币600万元或等值之台湾银行可转让定期存单提供担保后,就台湾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诉字第2349号请求确认股东会决议无效等事件本案诉讼确定、和解或撤回起诉等诉讼终结前,禁止相对人林郭文艳及董事、独立董事等8人行使董事长、董事职务及公司印鉴章。 二、请准予选任3位公正专业人士为大同公司临时管理人,代行董事长及董事会职务。 三、诉讼费用由相对人负担。大同表示,欣同去年11月22日向高院递状,却由台北地院今年1月3日发文通知公司,方于1月7日收到,已有相当时日,显无急迫性可言。本件假处分程序与要件均不符。 该股东与其他股东于去年八月向经济部申请召开临时股东会,藉以彰显其股东权,应静待主管机关裁示。 大同为上市公司,欣同以新台币600万元担保金,要求公司董事会停摆,殊不合理。将委请律师具状答辩,保护公司与所有股东权益。(编辑整理:龙彩霖)